賣給你,過幾年再跟你索討更多錢──臺大古慧雯告訴你清代臺灣地產買賣的奇異現象

各位讀者一定都有在手搖飲店買飲料的經驗吧?試想一下,今天如果你花60元買了一杯飲料,過幾個月之後,店家找上門來,要求你再付6元,你會接受嗎?

非常荒誕!對吧?

然而令人沒有想到的是,臺灣在清代時期,曾經有過一種買賣風俗──「甲方跟乙方買土地,但經過一段時日後,乙方本人或其子孫找上門來,向甲方本人或子孫說還要索取一筆錢。」臺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古慧雯說:「這種長期的存在的社會風俗在當時叫做『找洗』。從我們──尤其經濟學者的思維來看,這簡直不可思議!經濟學的基礎假設人是理性的,找洗這種完全不合理的經濟行為,引發了我強烈的好奇心和研究興趣。」

清代治理下的臺灣,出現一種賣方售出土地後、眼見土地價格上漲,遂找買方要求再多付一筆錢、近乎勒索行為卻總能成功、名為「找洗」的怪奇現象。圖為光緒年間的田契影本。
圖片來源/翻攝自《大甲東西社古文書集》,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出版,2003。

銀貨兩訖後,焉有事後再找上門的道理?

古慧雯正色說:「過去已經有許多找洗的研究,對於為何會產生這項經濟活動,主要有兩種說法。一是認為買方同情賣方,所以願意再給錢。但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個因素不可能,舉個例子好了,我們走在路上看見乞討的人,願意掏腰包,但不會給了好心錢以後,還跟他要一張簽名蓋章的契約吧?可是當時的賣方會簽好找洗契約,而且買方一定妥善留存,這裡就有了買方預期賣方又會再回來的心理準備。」

找洗契約的內容通常是賣方表明是自己很可憐、悲慘,甚至會直言自己是無恥之輩,還保證絕不會再來找洗的承諾,並會不斷強調買方是大好人,把自己的姿態降得很低,做足各種不再滋擾的保證,但很多例子是二度甚至更多次的找洗實例。

例如清同治11年(1872年)有陳宇、陳俊兄弟將鄰近陳家的一塊水田賣給了林吉成,契約文字載明:「……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壹佰玖拾大員正,銀契即日仝中色現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此水田、竹木、菓子照界踏面交付買主林吉成觀前去掌管,任從起耕出贌、收租抵利,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價足業盡,宇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洗貼、滋事。……」(編譯:當天雙方達成共識,以190大員,當即完成銀契的交收,水田、竹木、果樹按照界限劃定,轉交給買主林吉成負責管理。他可以自由種植、收租,永遠經營此地。一旦完成交易,不得反悔,價格足以結清一切,未來子孫不得提及贖回、糾紛、擾亂事宜。)

結果呢,過了4年,賣方陳家就請中間人出面說:「但今家中貧困,衣食不周,無奈托中向原銀主懇出佛銀伍大元正,……嗣後亦不敢別生枝節(編譯:之後不會再來糾纏了)。」

古慧雯持續追查,赫然看到5年後,林吉成將田產以佛銀300大元的價格賣給了鄭有撥。賣後3年,輪到林吉成說自己「家事清淡,費用不敷」,希望鄭有撥念在姻親的份上,資助10大員。同時也立誓「以後斷不敢再言洗貼等端,口恐無憑,合立找洗銀字一紙」。

如果將兩次土地交易與其後的找洗一併觀察,不難發現林吉成在9年之間,藉由買賣土地轉手的差額獲利率為58%(190元買入、300元賣出),很難想像會有所謂的「家事清淡」。因此除了「賣方貧窮說」,另外一種解釋是「地價上漲說」。

找洗和地價的關聯

「如果單純只是因為賣方陷於困窘,找洗應是隨機事件,與地價的變動互相獨立。」古慧雯進一步解釋:「但我們從不同時段找洗與買賣契約的比例,觀察了找洗頻率在時間上的變化。再由買賣契約計算出清代臺灣土地價格的時間數列資料。最後合併前兩項資料進行加權的迴歸分析,我們發現找洗頻率隨著臺灣土地價格的上升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古慧雯統整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THDL)歷年各類找洗契約的件數。
圖表資料引用自古慧雯〈找洗之研究〉,2010。繪製/Livegap Charts

古慧雯表示,清代臺灣找洗頻率的變動與土地價格的變動方式完全吻合,找洗的直接原因即是地價上漲,殆無可疑,絕不是買方同情賣方貧窮的原因。

儘管這波地價上漲潮到了1840至1850年代,忽然有了回跌的現象。古慧雯認為可能是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國被迫開港,東南亞國家的稻米能夠方便、迅速地輸入中國,供輸環境的劇烈變化,重擊了臺灣米銷往中國的售價,也造成臺灣水田價格的下跌,找洗的風氣也隨之大減。

她直白地說道:「找洗對於買方可以說是不定時炸彈,即使賣方生前沒來找洗也不代表就沒事了,因為他的後代有可能會來。而且荒唐的事,就算自己在世時未被找洗,子孫後代卻仍可能受糾纏。找洗是清代臺灣土地買賣所隱藏的交易成本。」

然而地價上漲也是買方的事,賣方有什麼憑藉,能夠一而再地賣後再索討錢財呢?更重要的是,為何買方會願意付錢呢?

古慧雯解說道:「找洗不是偶發特例,而是社會常見現象。如今能夠看到最早的紀錄是在明朝時期的中國,甚至在民國初期都還可見得。臺灣則在清朝時普遍存在,直到日治時才消失。最離譜的是,當買方不干其擾或不願再給錢的時候,自然會發生爭執,甚至大打出手,鬧進衙門,也就留下判決書。從資料上看,清朝官府較多偏向找洗方,也就是賣方,還有直接對買方施以懲罰的審判。」

鄉親的力量

雖然清朝在《大清律例》之中明令禁止找洗,但在淡新檔案中,古慧雯發現兩造對簿公堂後,普遍來說縣官很少會對找洗者治罪,大多由當地公親鄉里調解。少部分更有找洗者敗訴、被衙門施以懲戒的案例。

古慧雯提出推論:「清朝治臺可說是無所作為,公共事務或工程幾乎付之闕如,基本上就是靠民間的通力合作,地方上所有人都要緊密團結,家族更是最重要的運作單位,造橋、鋪路、救濟等等的,都要依賴彼此,少了一個人就是少了一分力。」

假設今天有外來者到村莊要落地生根,剛好家裡因種種變故缺錢,不得不賣地給他,這不只是單純的買賣而已,還牽涉到親友鄰里,因為土地是相連的,在明確畫下的邊界周遭,就可能是同一家族人的土地。問題就來了,這個外來者可以信賴嗎?他願意為了公共利益捐錢、出力嗎?

古慧雯表示,愈深入爬梳資料,愈覺得這樣的經濟活動,完全是謎團。
攝影/陳怡瑄

古慧雯爬梳史料後統整,發現賣方若具有一些談判環境上的優勢條件,找洗成功的機會便較大:「如果賣方有家族成員是買方的鄰居,找洗會較易發生,應該是買方多一層鄰居的壓力,便較易屈服。此外,如果賣方家族在當地經營世代較為久遠,也較易發生找洗。我們猜測在地歷史較長的賣方會有較佳的人際網絡,容易找到對其有利又具份量的公親。」

講得白一點,鄉里親人大家都是一夥的,所以會聚合起來確保地方的安定和平穩。在此脈絡下,找洗雖然是一種乞討行為,但其背後藏著很複雜的社會和族群運作,以至於找洗有恐嚇勒索取財的效力。所以,不是買方想付錢,而是在各種生存壓力下,不得不付。

古慧雯直言:「找洗是特定社會、經濟環境下的奇異產物,現階段在其他國家的歷史上是幾乎看不到的。」至於為何到日治時,找洗就消失了呢?日治是已經系統化的政府,不管是警察、衛生、土地登記或司法制度等,都建立得清清楚楚,投入公共工常的建設,不管是質或量都高於清廷太多;而清朝則是毫無系統,或說是多系統並行,即便有法令頒布,但平民百姓往往各行其是,因此最後就是比力量,看誰的人脈、親友多。清代臺灣有許多械鬥事件的發生,其實也是同樣的邏輯。

當地價上漲時,可能會激發找洗活動,可被視為對不動產買家進行土地投資的所得進行課稅的經濟活動,這將抑制買方的投資動機,找洗也就更不具有效率性。然而,即便如此,清代的官府仍經常無視法律約束,經常偏向對找洗者有利的判決,這無疑進一步助長了找洗風氣。直至日本時代,臺灣成為法治社會,找洗活動才逐漸式微。

採訪撰文/沈眠
攝影/陳怡瑄
編輯/張傑凱

研究來源:
古慧雯(2018)。找洗之研究。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一般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