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學讀臺大法律系時,男女比例約是一半一半。在一九六○年代末期,『大專女生過多』被認為是個危機,其實當時法律系的女生不過約佔三分之一;但在我讀書的時候已不是這樣,好像臺灣社會有了很大的進步。」陳昭如說到「好像」時語氣一頓,因為今天她要談的,就是這個「好像」的問題。
如今陳昭如已是臺大法律系的教授,多年來研究、參與性別平等議題運動。她目光堅定地指出:「我不否認臺灣越來越進步,逐漸把一些男性優位、差別待遇的法律廢除了;我也不否認社會有進展,女性的權益越來越受到保障──但我認為法律上的平等並沒有達成。某些方面來說,過去是『被強迫』不平等,現在卻變成了『自願』。」
陳昭如認為,臺灣法律上的平等並沒有完全達成,某些方面來說,過去是「被強迫」不平等,現在卻變成了「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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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錯誤前提的法律
陳昭如舉例:2007年,臺灣修改了民法1059條有關子女姓氏的規定,小孩子的姓氏從「應從父姓」改為「父母自由約定」。但檢驗從當時到現在的數據,我們卻可以發現:新生兒約有95%還是跟從父姓;如果不計入單親,則有約98%的新生兒是由父母約定從父姓。法律有所修改了,但現實上的差別又在哪呢?
雖然法律規定父母可以協商,但要達到效用,前提必須是:父母願意協商,且能夠平等協商。但這個社會的權力關係仍是男性較佔優勢,從父姓為社會常規,在現實劣勢的女人,經常是按照常規,讓子女跟隨父姓。於是就造成了絕大多數人還是跟從父姓的結果。
法律建立在漠視現實的前提之上,就不可能達到平等,只能讓少數有能力協商的人獲利。陳昭如指出:「平等的法律,如果只對少數人有利,那就是無效的。反而『正當化』了不平等。」
陳昭如認為,過去臺灣社會性別不平等的樣態,是用你的身分來「強制規定」你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比如角色是妻子或母親,便被期待要跟從丈夫一起住,孩子要跟從父姓等;現在的不平等,不知不覺變成「自願」不平等。母親雖然有了協商的權利,卻還是「自願」同意讓孩子跟隨父姓。
要如何改變這種現象呢?很多人認為要改變社會文化,比如進行社會倡議:小孩子跟母親姓沒有不好,以及推動「驕傲從母姓運動」等。儘管陳昭如支持這類社會運動,但她認為,要改變法律所參與創造的不平等,就不能迴避改革法律。
例如可以從開放選擇父母姓氏以外的「第三姓」開始,讓人們可以可跟隨自己媽媽母親的姓氏,藉此創造「母姓傳承」。或是,強化母親延續姓氏給小孩的權利,讓她們處在更有利的位置來決定孩子的姓氏。
該從父姓還是從母姓?陳昭如建議,可以開放孩子和父母選擇父母姓氏之外的「第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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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迫還是存在,只是轉型了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女性的財產繼承權上。
在法律上,兒子、女兒的繼承權是形式上平等。女兒的繼承順位、份額、跟兒子一樣,還有「特留分」的保障(即便沒有從遺囑中分配到財產,或者只被分配到很少,還是可以繼承一定比例遺產)。但現實上,女兒卻經常沒有得到完整繼承。比如父親在生前用其他方式來分財產給兒子;又或者認為女兒有嫁妝,就不能分遺產;甚至,有些女人會因為某些原因,「自願」或「被迫」拋棄繼承。
陳昭如指出,遺產稅統計顯示女性拋棄繼承的比例較高,而贈與稅的統計,則顯示男性受贈的比例較高。從法院案件中,則可以看到拋棄繼承的女兒和兄弟協商,透過一些利益來交換她蓋章拋棄繼承的現象,不少案件還是因為協商不成而進入法院程序。「我稱之為『蓋章的性別政治』。」陳昭如說。「蓋章的性別政治」一方面顯示女性的繼承困境,另一方面也彰顯女性以「利益交換」來主張繼承權的行動。
在女性相較劣勢的社會權力結構下,雖然形式上男女的拋棄繼承權等規定是平等的,卻因為被策略地行使,造成了女人在財產繼承的不公平。更有甚者,有些母親在分配丈夫的遺產時,會跟循父權社會底下的權力秩序,而分給兒子多一些,或者母親、姊妹間對於是否拋棄繼承的態度不同,造成了「女人戰爭」。
還有一種情形,陳昭如稱為「已婚女人的雙輸困境」:在分配遺產時,「出嫁」的女兒會被兄弟認為「你又沒照顧父母」而主張她們沒資格繼承;而她們照顧公婆,卻因為是媳婦,而對公婆的財產沒有法定繼承權,在法律上只能主張「酌給遺產」。這些都是形式上看起來平等的法律沒能顧及的地方。
該如何解決呢?陳昭如認為,「遺產稅」可以重整社會財富分配,對處於弱勢的女人有間接的幫助,應受到更多重視,也就是透過遺產稅來弱化家庭財產傳承,所造成的經濟不平等,並強化經由國家的資源重分配來促進經濟平等。
而法律改革也應該重新反省財產在家庭傳遞的原則。有些人主張,應該以「特定親屬關係」,將財產傳承給實際上的「照顧者」──有時雖然表面上是「兒子照顧」,其實是兒子的太太在照顧。如此才不會造成「已婚女人的雙輸困境」。
陳昭如強調,「已婚女人的雙輸困境」不可被忽略,即出嫁的女兒被認為「沒來照顧父母」而失去繼承權;而她們照顧公婆,但因為是媳婦,沒有法定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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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案通過了,同志從此幸福快樂?
2019年5月17日,臺灣正式在法律上承認同志婚姻,人們就此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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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性別運動多年來追求婚姻關係中的平等與離婚自由、對抗婚姻體制的壓迫;相對而言,對於過去不被允許結婚的同志來說,婚姻可能有非常不同的意義。
近年來的同志運動,強調進入婚姻的自由與權利、反對僅限異性的婚姻制度排除同志。但陳昭如表示,「同婚」成為同志運動的優先議題,是相對晚近的現象。早期同志運動關心校園霸凌、職場歧視,以及男同志能否捐血、同志汙名等議題,同志結婚權是同志運動的議題之一,但沒有一致共識,也不是被唯一優先推動的對象。
「同婚」會成為社會熱烈爭論的大事,是因為近年來「多元成家」與「同婚運動」、以及因而興起的「護家運動」,彼此之間的對抗所形成。其中,2017年,大法官做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讓同婚運動大為振奮,而2018年底的公投,則造就護家運動的高峰。
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中,大法官肯定同志跟異性戀一樣有結婚的能力,同志婚姻可以跟異性婚姻一樣作為社會的磐石。經歷了公投紛爭,最後,在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正式在法律上允許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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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昭如並不認同大法官在這號解釋的說理。她理解大法官要傳達「同志並非次等人類」的善意,但她認為大法官的說法卻造成了兩個問題:
問題一:大法官把同志的平等公民身分,等同於具有「跟異性戀一樣」對結婚的渴望、意願、需求與能力,這意味著「要跟異性戀一樣才是正常的」。這和「女人要跟男人一樣才能是平等的」的爭議,有相似之處。
問題二:大法官把婚姻說成是「穩定社會的磐石」,藉此肯定願意結婚的同志。這對於單身者、不想進入婚姻的人來說,不正是一種否定?
陳昭如笑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要求全美各州承認同性婚姻的判決中,長篇大論盛讚婚姻的神聖性,甚至引用孔子的話,來表示婚姻是世界各國的普世文明,還說沒結婚就等於在孤獨中生活,結果這判決被學者評為『寫給婚姻的情書』。」她認為臺灣大法官的論述,也像是封寫給婚姻的情書。
同志想進入婚姻、受到大家認同的渴望;以及擁有結婚資格等於平等公民資格、並能保障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事情都很重要。這些陳昭如都瞭解,但也擔憂,大法官這般說法,固然是同志權益往前一步,卻也在鞏固「婚姻至上主義」上往前了一步。
超越「婚姻至上」的迷思
這個社會非常看重婚姻。我們的身分,有「未婚」、「已婚」的區分,顯示每個人都是被期待要結婚。年節之後,許多單身者經常抱怨的,就是又被親友追問「交女友/男友了沒?」、「何時要結婚?」彷彿沒進入婚姻,是人生的一大缺憾。
春節返鄉的單身男女,總對親友的各種交往、婚姻問題難以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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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們忽略的是,婚姻家庭經常是性別壓迫的場域,女性主義的婚姻法律改革,重點常放在婚姻中「配偶關係」與「子女關係」的平等,以及離婚的條件、子女歸屬、扶養費等婚姻「出口」的問題。
所以,對陳昭如來說,婚姻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結婚比離婚更需要「思考期」,因為人們在進入婚姻的時候,不一定瞭解自己進入的是怎樣的「法律關係」,往往婚姻出了狀況,弱勢一方才發現原來竟然有那麼多的不公平。
由於法律鼓勵婚姻,給予婚姻許多優惠(如:配偶間享有贈予、繼承的免稅額)和權利(如:代理配偶為醫療決定、對配偶遺產的繼承權等),使得現實上的伴侶關係必須成為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才能享有眾多鼓勵婚姻的優惠和權利。人們為了獲得優惠、保障而必須結婚,就會使婚姻變得至高無上,甚且具有「強迫性」──這正是關鍵所在。
目前婚姻制度的改革,多半針對制度內部的不平等、以及擴大婚姻的「入口」與「出口」而做出修正。但對於「單身者」,以及不想再進入婚姻的人呢?是否也應該和進入婚姻的人一樣,擁有平等的權利?
「在我來看,除了改革婚姻之外,也要有『照顧體制改革』──建立包括小孩與老人的『公共化照顧制度』,讓照顧責任性別平等化、去家庭化,並且進一步消除階級不平等──就可以降低對婚姻和家庭的依賴。這些對於在與不在婚姻關係裡面的人,都有很大的好處。」陳昭如強調,超越婚姻、打破「婚姻至上」迷思而建立公共化的照顧制度,才能更加促進性別平等、以及全面的社會平等,正是臺灣還有待努力的方向。
陳昭如指出,不只要改革婚姻,也要「照顧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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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撰文/梁偉賢
編輯/林俊孝
攝影/林俊孝
陳昭如(2020)。單身平等:二十一世紀的女性主義法律議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陳昭如(2016)。平等與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 —以反族群、性別、階級與身心障礙歧視為中心。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陳昭如(2007)。女性主義的法律與社會研究。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