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放棄生命的權利?從「拒絕臨終醫療」到「安樂死」,臺大張兆恬以法律思考生命倫理

有沒有哪部法律允許我們放棄生命?

多數人可能會想到2000年便立法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安寧條例》),旨在保障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的權利。然而,2019年才開始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則更進一步回應了民眾逐漸提高的「善終」意識。該法擴大了拒絕醫療的適用對象與臨床條件,同時提出「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等機制,鼓勵及早、自主的臨終醫療規劃。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張兆恬副教授便以《病主法》為切入點,探討法律賦予「病人自主權」的途徑,並從中反思這項權利能否再被推進為「安樂死」(euthanasia)——從「消極死亡」變成「積極死亡」的可能性?

在展開討論前,張兆恬笑著提醒:「這可不是生硬又遙遠的法律議題,而是人人都要面對的生命課題!」攝影/張家瑋

「如何」拒絕臨終醫療?

除了保障我們的「善終權」,《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更是讓醫生也能不再僅遵法律得「救人到死為止」(《醫師法》第21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張兆恬解釋:「《安寧條例》與《病主法》規定醫生可以不積極施予治療、放棄治療,這點非常重要!法律明文規定醫事人員依法定程序進行可以免責,使醫事人員願意執行病人的意願,來落實保護病人自主權的目的。」

為此,《病主法》採「預立醫療」機制,每一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意識清楚的成年人,都能以書面形式,指明日後若處在特定臨床條件時,將「接受」或「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但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前,必須先和醫事人員、親屬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確保意願人已充分理解各項措施與臨床條件。

內容來源/《病人自主法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書
圖表製作/馬藤萍

立法者希望預立醫療決定是你和家人、專業人士坐下來討論後的決定。但張兆恬想問:「嚴謹的程序有其正面意義,卻可能造成限制?」

「如果沒有經過《病主法》規定的嚴謹程序,但病人曾經以其他方式表達的意願,這樣的意願要怎麼樣評價?例如前副總統李元簇在病逝以前,在住院期間曾經自行拔掉鼻胃管,並在床頭放了一張希望不要插鼻胃管的小紙條,這張小紙條在法律上有沒有效?」

儘管當時《病主法》尚未實施,我們仍可以思考一下:李前副總統的「小紙條」算不算一種預立醫療決定?以法律角度來說,顯然不符合《病主法》的規定!既沒有法定格式的文件,事前也未與親屬、醫生進行諮商。但,如果我們認為《病主法》的精神是保障「病人自主」,那為何這張小紙條不算數?難道它不是病人真正的意思嗎?當時的主治醫師便選擇了在病人既已清楚表達自身意願的情況下,尊重他的決定。

張兆恬說道:「『拒絕臨終醫療』應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若說我們有權讓自己的身體不受侵犯,同理也可以拒絕電擊、插管或氣切等具傷害性的醫療措施。換言之,哪怕未經《病主法》所訂下的程序,這項權利都該被承認與尊重。每個人都有尊嚴善終的權利,這樣的權利並不一定要經過重重的程序才能夠實現,這正是該法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

「誰的」臨終醫療決定?

那麼,如何讓病人自主?怎麼知道病人真正的意願?張兆恬認為不能僅靠形式化手段。「我們可以發現,在臺灣的傳統觀念裡,臨終醫療一直都是個很有『家庭性』的決定。

這也是為什麼近年在醫學倫理的討論中,經常以「關係性自主」(relational autonomy)去理解病人做出醫療決定的思考過程。張兆恬解釋:「任何一個決定其實都與人際關係有關。臨床上,病人往往想到的不只是自己,還有家人的情緒、照顧能力等考量。

立法設計也因此深受影響。像是在《病主法》中也特別規定了「二親等內之親屬」須參與「諮商」。「雖說是『病人自主』,但立法者其實很怕家屬不知情。直至臨終時,家人才發現與病人的想法不同,而有被欺騙的感覺,當初的預立醫療決定不見得有解決紛爭,反而是更多紛爭!」

但有趣的是,《病主法》另有「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機制。當病人處於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不同於我們熟知的《安寧條例》是以「最近親屬」作為代理人;《病主法》則允許病人可在預立醫療時,委任不限於親屬關係的合適人選。

隨著臺灣進入「單身社會時代」,會有更多人意識到「預立醫療」的重要性,而「代理人」的角色也將變得不可或缺。
圖片來源/pexels

「理想上,《病主法》對於代理人的身分規定,更能彰顯『病人自主』。當今天代理人與病人之間的連結性強、相互信任理解,那麼代理人做出的決定也較能夠反映對方的真實意願。」

但張兆恬也提醒:「假如病人委任了一位非親屬代理人,其配偶、子女是否能接受?實際運作上仍待觀察。」考慮到《病主法》也提及,醫生若不想執行病人的預立醫療,可以選擇轉診。基於臨床上各種狀況、親屬的實際意願等因素,無形中都會給醫生帶來執行壓力。導致有預立醫療的病人,其意願最終仍有無法被執行的可能。

所以,除了及早與親友交流討論,讓他們明確知曉並尊重自身意願。法律上,張兆恬也希望能肯認更多「預立醫療決定書」以外的意願表達形式。如:親屬或代理人能透過「舉證」方式,傳達病人曾對臨終醫療提出的想法。

再者,也可以思考一下是否放寬《病主法》對代理人權限的「限制」?當前的規定是代理人僅能依據「預立醫療決定書」進行表達,而無法為病人提出任何新的主張。但張兆恬擔心:「假如臨床上發生了預立醫療內未註明事項,代理人便無權做決定了?」

「說實話,我們很難替未發生的事下決定,並非每個狀況在進行預立醫療時都能預想得到。甚至,做決定時的『年齡』也很關鍵,三十歲的人和七十歲的人對臨終中的想像與理解,必然會很不一樣!」這時,代理人應有幫病人做決定的空間,也不失為維護病人真實意願的一種方式。

從「放棄治療」到「積極死亡」?

在臺灣,其實很早就有「安樂死」合法化的倡議活動。首例是當時震驚社會的王曉民事件:1963年,年僅17歲的王曉民因車禍而變成植物人,在床上躺了47年後於2010年離世。臥床期間,父母不忍再看女兒受盡折磨,且擔心自己死後便無人照顧,而向立法院請願制定「安樂死」法律但未果。

近年,則有知名前體育主播傅達仁因飽受癌症之苦,先是在2017年首次赴瑞士的「尊嚴機構」(Dignitas)諮詢,並於隔年執行「安樂死」。兩趟瑞士之行共300百萬的花費,也讓傅達仁在臉書上表明自己「花那麼多錢和生命,就是要做首例,就是要示範給大家看!」

生前,為了讓臺灣人更理解「安樂死」的重要性,傅達仁並不避諱講述自己的病痛之苦,也持續倡議「安樂死」的合法化,卻被許多人抨擊為「鼓勵自殺的不良示範」。張兆恬感嘆:「儘管出現了一些受矚目的案例,『安樂死』始終無法進入立法上的討論。我們的既有觀念仍傾向生命皆應受到保護,反對任何形式的自殺。」

也因此,隨著社會觀點轉變,藉由「拒絕臨終醫療」來維護「善終」的方式,已普遍受到大眾認可。但對於更講求生命自主的「安樂死」是否也能成為「善終」的另一個選項,臺灣社會還沒有共識。針對「安樂死」合法化的《尊嚴善終法》草案,也曾有不同版本送至立法院一讀,但後續都沒有通過成為立法。

《病主法》與《尊嚴善終法》的最大差異就在於「積極與否」。前者是消極拒絕維生醫療,但後者則是積極加速死亡。張兆恬表示:「我也會想要有『安樂死』的權利。但《憲法》對人有生命自主權的保障,是否有強大到國家得要立法,容許進一步提供相關『外力』讓人民行使這項權利?我仍有些遲疑。

反觀其他國家,目前已有一些國家承認「積極死亡」的合法性,肯認人對自己的生命應有更多選擇權,如:加拿大、德國、比利時與荷蘭等。甚至在「積極死亡」的手段與法律定義上,除了一般臺灣大眾所熟知的「安樂死」是由醫生為病人結束生命之外;在國外,另有「醫生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的選項,便是醫生向病人提供致命藥物劑量,再由病人親自注射。

不論是「安樂死」或「醫生輔助自殺」,對醫事人員來說都是道德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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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在美國,最高法院已表示「醫生輔助自殺」的權利非憲法所保障,但允許各州自行立法決定。張兆恬也指出:「其實在『保護生命、反對自殺』的觀念上,臺灣和美國的民情很相似。所以目前美國的法律仍謹守在『醫生輔助自殺』,而未允許『安樂死』。」

「如美國最高法院的說明,倘若今天『安樂死』是憲法上的權利,可能會影響到整體社會對醫療人員的信賴。在醫療倫理上,醫生的職責是『救人』;但如果現在變成醫生有義務結束病人生命的話,這將改變大眾對醫療倫理的理解。

再者,也是要避免「滑坡效應」的產生。意思是一旦「安樂死」合法化,即便有法律相關程序的把關,仍會開始有要求其適用範圍、臨床條件可以再擴張的聲音出現。這尤其不利於弱勢群體、或無法負擔高額醫療能力者,他們可能會被期待、被鼓勵要「安樂死」。

因此,回過頭來看臺灣。除了如何確保「安樂死」不會被濫用以外,張兆恬也在思考:「『安樂死』可能會讓我們不去正視相關的醫療問題(長照、弱勢醫療),因為『死亡』似乎就可以解決一切。甚至,假如法律允許重度失智者可以『安樂死』,那社會上是否會逐漸形成一種想法——重度失智者是不值得活著的?這是對生命倫理很大的挑戰!」

「作為法律學者,在面對生命倫理相關的法律議題時,內心是有矛盾的。法律講求公平理性,生命倫理則是人類道德情感的展現。兩者之間更多的是衝突?還是說可以互相維護?」
攝影/張家瑋

從《安寧條例》到《病主法》的確立,讓我們看到了立法者開始以更具積極性的預立醫療決定機制,賦權人民「拒絕臨終醫療」。儘管《病主法》在自主性與程序機制上,這部新法有更具人性化的改善空間,但臺灣法律對臨終生命需有品質與尊嚴的肯認已無庸置疑。

只不過,這樣的權利能否再擴張為「積極死亡的權利」?張兆恬總結道:「此刻法律的答案固然是『不行』。可我們知道憲法上的權利會與時俱進。如近期美國最高法院就肯認了『使用社群媒體是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判決在十年前是無法想像的!同理,不論是『安樂死』,甚至是『醫生輔助自殺』,在臺灣還需要時間去觀察、思考生命倫理與法律之間的紅線在哪。」

 

採訪撰稿、編輯/馬藤萍
攝影/張家瑋

 

研究來源
張兆恬(2021)。臨終醫療決定的倫理與法制分析-從性別與身心障礙者權反思 病人自主權之觀點。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張兆恬(2020)。從平權到融入──簡介美國身心障礙者法之發展與挑戰。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9期,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