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一個國家法源的基礎,一般人刻板印象可能覺得憲法是最高原則、不容侵犯,更是國家民主的象徵。
尤其近年來,許多原本屬於民主憲政體制的國家開始出現「非自由憲政主義」(il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的趨勢。這指的是,儘管這些國家形式上依然維持著憲政結構和選舉制度,政府卻通過一系列手段削弱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例如匈牙利和波蘭,政府採取了修正憲法、改變選舉規則等措施,削弱反對派的力量,並通過立法限制媒體的自由報導,甚至干預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這些行為不僅削弱了公民社會的活力,也使得國家的憲政制度變得更加專制,與傳統的自由民主原則漸行漸遠。
但這是全球的普遍現象嗎?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林建志深入剖析了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與印度等法系國家的憲政運作模式,看到司法系統如何參與並左右政治決策。這項研究不僅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幫助我們理解憲法在各國具體政治背景中的彈性與限制,更引發人們思考,何以憲法在實踐中未必完全符合民主的理想?
民主體制是會相互影響的嗎?
圖片來源/chatgpt(AI). Prompt: A vibrant illustration of democratic ideas spreading globally.
全球現象的民主危機?
該如何觀察全球民主發展的現象?林建志與其他研究者提出三種假設:
第一種是傳染假設(contagion hypothesis),這意指憲政發展會受到周邊或全球化的影響,透過「模仿效應」或「示範效應」讓某些地區的政治制度向相似的模式靠攏。這可以理解為民主的「傳染」或擴散。例如在冷戰後期,東歐國家(如波蘭、匈牙利)相繼擺脫共產主義政權,這些國家受到周邊改革浪潮的影響,決定進行民主轉型。同樣的,阿拉伯之春期間,北非和中東國家如突尼斯、埃及的群眾運動也在區域內造成了政治變革的傳染效應。
第二種是憲政惰性假設(constitutional inertia),基於「慣性」的觀點,意指國家一旦選擇了某種政權類型便傾向於維持,因為轉型需要克服極大的內部和外部阻力,所以民主國家通常保持民主,而威權國家則維持威權統治。例如,英國、瑞士這些長期民主的國家,即使遇到內部經濟衰退或外部威脅,依然穩定地維持民主制度。相反地,北韓等長期威權國家即便面臨外部壓力,依然難以轉變為民主國家。
第三種則是政權表現假設(regime performance hypothesis),這可以根據馬斯洛需求理論來詮釋:當人民的基本生存需求被滿足時,政權會較為穩固,因為大多數人不願冒失去基本需求的風險來反對政府。比如,新加坡的政權一直保持穩定,因為政府能夠滿足大多數人民的經濟和生活需求,使得人們不會急於要求更高層次的政治變革。相似地,在經濟成長的中國,政府以經濟發展換取了民眾的相對支持,使政治改革的需求較低。
這三種狀況為國家的憲政改變提出假設,但林建志研究東亞、南亞國家,發現到東亞與南亞的憲政發展卻揭示出憲法的運作並非一成不變,有時更會受到政治與司法力量的影響,出現「政治司法化」現象。
林建志研究亞洲地區的政治司法化,是為了理解歐美國家發生的民主危機是否為全球性現象?
攝影/陳怡瑄
「政治司法化」(the 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現象
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多數民主或半民主國家經歷了一個稱為「政治司法化」(the 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的現象。何謂政治司法化?根據《牛津政治學手冊》(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政治司法化意指「依靠法院和司法手段來解決核心道德困境、公共政策問題和政治爭議」,這些可能涉及最深刻人權與倫理衝突的政治議題,理論上可以用政治手段解決,無論是透過選舉或者公投,但事實上卻很少真的如此。許多民主國家透過一系列司法審查程序,促使國家高等法院經常被要求解決:言論範圍、宗教自由和隱私到財產、貿易和商業、教育、移民、勞工和環境保護等等問題。
林建志以馬來西亞和印度為例,兩國的最高法院在處理關鍵政治議題時,逐漸超越了單純的法律審查,直接介入政策制定和政治決策過程。他說:「因為現代社會道德議題和政治爭議更加複雜了,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往往無法有效處理,導致法院成為解決這些困境的最後一道防線。」
然而,這也引發了關於司法權是否過度擴張的爭議,因為當法院過於積極地介入政治事務時,可能會動搖權力分立的根基,甚至影響司法機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林建志研究亞洲地區的政治司法化,是為了理解歐美國家發生的民主危機是否真的是全球性現象?根據林建志的研究發現,至少在包含新加坡、馬來西亞與印度等國家和地區,並沒有明顯的憲政民主倒退。但也不能說這完全是好事。「我看到在亞洲,威權國家維持威權體制,民主國家維持民主體制,而持續在兩者間擺盪的則維持擺盪,少部分的半民主國家開始深化其民主。」
法院和司法系統在解決政治爭議和公共政策問題上,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照片為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樓。
圖片來源/wiki
區域的「政治司法化」
在許多國家,法院通常是被動地等待案件到來才做出裁決;但印度最高法院經常主動介入社會問題,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行使相當於立法或行政的職權,推動社會改革。
印度最高法院的「主動出擊」反應了「司法積極主義」現象,這種現象挑戰了既有的憲政主義中對權力分立的想像,在一方面執掌憲法解釋的憲法法院逐漸成為人民在政治場域的另一個代理人,政治部門不再能獨佔所謂的民意;而在另一方面,法院的正當性基礎也逐漸從中立性與法律專業,轉變成仰賴民意支持的解釋內容。
「印度最高法院的司法積極主義,雖然引起對司法制度內在限制的質疑,但以結果論,政治司法化在印度備受民眾歡迎。」林建志提及,司法制度內在限制指的是法院在判決時受到的限制,比如只能在法律範疇內行動,或只能在個案中作出裁決,避免替代立法或行政權。這種限制是為了維持權力分立和平衡,避免法院成為干預政府政策的工具。
但印度最高法院的積極主義行為擴大了司法的範疇,挑戰了這些內在限制,與此同時,社會可能會質疑法院是否越權行事?是否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法院在解釋和執行法律時,是否介入了更多政治議題導致政治司法化?後者更可能影響最高法院不偏袒一方的正當性。
然而馬來西亞的狀況卻和印度不一樣。林建志說:「馬來西亞人口以穆斯林為多數,法院特別容易面對宗教與憲法的衝突、或是宗教法庭(Syariah courts)與世俗法院相衝突的情形,例如回教徒是否可以改信基督教?配偶若是非回教徒時的嫁娶繼承問題等等,都會遇到國內保守勢力的阻饒。」
馬來西亞的《聯邦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但對穆斯林而言,改信其他宗教(如基督教或佛教)在法律上常會面臨巨大障礙。例如2007年,一名出生穆斯林的馬來西亞女性希望改宗為基督徒,但國家登記局拒絕更改其宗教身份,要求她先獲得宗教法庭的批准。然而,儘管該女性試圖繞過宗教法庭,上訴高等法院、聯邦法院,卻仍在最高法院被駁回訴訟。
林建志比較了馬來西亞和印度的政治司法化現象,發現這些國家雖然理論上可以透過選舉或公投解決人權與倫理衝突,但實際上司法系統的介入卻更加頻繁。
攝影/陳怡瑄
憲法應是全國人民的共同基礎,但在印度,隨著法院積極干預公共政策,法院的正當性更多地來自於民眾的支持,也就是說,法院的裁決內容往往是符合民意的,而非僅依賴傳統的法律專業和中立性。這種轉變讓法院的權威更靠近民意,而不是僅僅依賴專業性和不偏不倚的立場。
而在馬來西亞,儘管宗教自由受到憲法保護,但穆斯林群體受伊斯蘭教義的影響,宗教法庭的裁決在穆斯林事務中具有優先地位,甚至可能凌駕於憲法裁定之上,導致司法權威分裂,並影響憲法的最高性。
亞洲國家大多存在憲政惰性的狀況,此與各國的政治文化和歷史背景密切相關。林建志強調,除了通過加強憲法教育、促進社會對憲法的理解,多元化的實質性進展,推動人權的實踐與完善,以發展更能適應現代觀念和環境的政制。
採訪撰文/張茵惠
攝影/陳怡瑄
編輯/張傑凱
林建志(2016)。東亞與南亞的政治司法化。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新進人員研究計畫)。